打假人注意!2019年5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34条拟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
职业打假索赔屡遭法院驳回
近年来,职业索赔引发争议不断。打假索赔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这场争论在社会各界从未停止过。打着维权旗号,实则牟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先将食品藏于超市,等过期后再要求赔偿;商家和职业打假人之间互相串通向第三方索赔……类似新闻常常见诸报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花
3万元买26个假BEATS耳机要求赔偿的案子,作出和一审不同的判决,更是引发业界对职业打假的利害之争。
2015年7月7日,汪某在苏宁易购网站的邦泰数码专营店,一次性购买BEATS全新耳机26个,收货后拆开3个耳机送至品牌授权服务商检测,
检测后发现耳机非原装正品,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商家和网站按“假一赔五”的承诺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和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商家售假行为对汪某构成欺诈,商家应当退回未拆封的23个耳机对应的货款。至于“退一赔五”的诉求,基于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故而不支持汪某的诉求。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则认为,依据《消法》第44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因此判定苏宁易购赔偿汪某166400元。
在该案中,汪某一次性购买26个耳机的行为,究竟是生产经营需要还是日常生活消费,抑或者知假买假,我们无从定论。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则不适用《消法》的加倍赔偿;
如果是知假买假,能否获赔在各地司法案例中均不相同。针对知假买假?各地司法局看法不同
近年来,反对职业打假人获赔的声音此起彼伏。
前不久,西安市新城区就通报了一起职业打假人打假遭拒的典型案例。孙某在一家电动车市场购买价值1.98万元的电动车,后以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虚假宣传为由要求退一赔三,主审法官经审理最终驳回孙某诉请,其认为职业打假人故意大量买入自认为存在问题的商品,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
无独有偶,2018年,江苏省张家港法院也明确对职业打假人说不。2016年,孙某在天猫商城某店铺购买正在促销的狗粮。网页宣传原价318元,活动价248元。孙某遂购买了40盒,共计花费9920元。随后,孙某向支付宝公司获取到该款狗粮售价并非318元,店铺标示为虚构原价,遂诉至法院要求店铺“退一赔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职业打假人,曾多次以价格欺诈为由提起诉讼,其购买狗粮的行为,不是因为受到误导而是希望抓住商家的漏洞借此牟利,故不予支持其诉请。
值得一提的是,近些年来,打假索赔方面还出现了职业打假“仙人跳”现象。少数商家利用对外承诺的漏洞,与职业打假人串通一气,进行大批量购买,进而索赔;另一个现象是,职业打假人猎准目标后,用亲戚朋友身份进行购买起诉,从而达到购买者是消费者又能自己获利的目的。有关专家表示,应对此进行遏制,因为这是极不诚信的一种做法。
最高院:将逐步遏制牟利性打假
职业打假人为牟利而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早在
2016年10月,原国家
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强调,法律保护的是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知假买假越来越商业化,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现实生活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每个消费者自己扛起维权大旗也是认识的进步。但是,在维权手段和过程中也应当讲求诚信,今年中消协确定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信用让消费者更放心”,其宗旨不仅仅是经营者讲求诚信,消费维权也要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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