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自从我推出维权项目以来,每天有很多朋友前来咨询,今天我继续来谈一个案例。
2020年9月,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索赔,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之后,二人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去年三月底,
上海警方向何、徐两人赔礼道歉,并分别给予1万元的补助。通过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人的讨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利索取相应赔偿。
那么知假买假索赔是否违法呢?知假买假,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哪里呢?
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生的知假买假索赔者索赔场景里,哪些索赔方式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今天霖校长来给大家解答这些疑问。
首先,我们要先知道敲诈勒索罪是什么?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是有其他情形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情况下涉嫌敲诈勒索呢?打个地方,
商家销售商品无任何问题,知假买假者采取掉包等方式以次充好,向商家提出索赔。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认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认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这就是正常其合法的维权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假设在这种情形中,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种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另外还有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或单位索取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之一。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通常包括提出将要向对方实施暴力,揭发对方隐私或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对方民意等,使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恐惧和压力。
如果制假买假索赔,是以这种威胁安全的方式索要赔偿,并构成对方恐惧,则涉嫌敲诈勒索。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案例,维权人提出索赔要求,无论说是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都能说得通,但当事人采取了非法手段,采取暴力或威胁方式获取理所应当的赔偿,毫无疑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这种胁迫赔偿的方式涉嫌违法,甚至构成了犯罪。
我们在打假维权中秉承依法索赔原则适合合法正当行为。商家销售商品确实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用合法手段,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就是违法经营者实施商品欺诈行为或服务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不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质量买假者,都有权向其索赔,令其承担退一赔三,或者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论是真正的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索赔致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
不论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做合法性辩护。我们合法维权依法有据。相反,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意味着该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而知假买假索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没有非法性又何来犯敲诈勒索罪呢?本文是普及文章,提供维权打假知识,让人人都是打假人。
但个人觉得每个人都不容 首先我们也不要知假打假 脚踏实地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