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关注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敲诈勒索罪、立法根本以打假为职业,一年获利十几万
2021年2月,刚过完18岁生日的陈之强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
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然而,“打假”职业带给他的不只是高额收益,恐怕还有牢狱之灾。
职业打假案件处理能难题,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名构成需要有:
第一、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第三、达到了数额较大(2000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标准。
常见的表现方式:已在一定时间或条件下对被害人及其。成熟的人生暴力的威胁,以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声誉相威胁,以财务相威胁,以揭发他人隐私或弱点相威胁或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其他方法进行威胁如利用栽赃陷害威胁的。
从首例职业打假人案件出现后,职业打假是否构成犯罪就存在很大争议。如果轻易构成犯罪,那么是否被打假方可以在打假后报警称遭遇敲诈勒索呢?
如果绝对不构成那么就助长了职业打假行为,势必会造成付负面的社会影响。
所以最终的结论是:
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处理,要区别具体情形,不能搞一刀切。第一对于那些知假买假索赔后,坚持举报,并且监督行政机关彻底查处不法商家的打假者,应该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设奖金予以激励,因为他们不仅仅维护了个人利益,也维护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又协同行政部门维护了市场秩序;
第二对于仅仅止于知假买假索赔的打假人,也应依法予以支持;而对于那些通过知假买假敲诈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诈消费者的“假打”,要依法坚决打击。
打假本身是立法者促进诞生的,但不意味着“假打”合法
如果说市场能养出专业的打假人,甚至打假公司,正说明制售假冒伪劣的形势十分严重。
“假”存在的本身就是最大问题根源,若无“假”就不会有打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搞人民战争,打假不仅要有官军,也要有民兵,只有官民联合,共同打击。如果真的存在“假打”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打假权的践踏,"假打”过多的存在和放纵势必损害日后真正的“打假人”权利的行使。
日后会不会有人质疑真正的打假人“你是不是想敲诈钱财”、“你是不是想讹钱?”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此次案件必然会成为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共同关注。
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来说,一定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对于采取掉包欺诈,甚至用收保费等手段敲诈勒索的害群之马,要积极揭发举报,不能让“假打”抹黑“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