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但是对于权利的行使,也是要讲究时效性的。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您知道维权的最佳时间点吗?在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经历过的很多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被征收人其实对维权时机很模糊,导致错过了维权时机,非常可惜。
史律师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案件中,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到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这就是维权的最佳时机。我们可以去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这都是我们维权的手段。
这两份文件一出来,我们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这么两个文件——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
征收决定公告是在对你这里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里面的内容要看仔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也说不清楚征收决定内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这也就会影响我们对于维权时机的判断。
错误的维权思维:抗拒、不合作,结果征收方光明正大地来拆你的房
当我们的房屋经过测量以后,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征收方工作人员会来和大家沟通补偿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实在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结果不了了之。
过了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你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这个时候你还不当回事,那么,你可能就离你要合理补偿就越来越远了。而征收方就不会再主动联系你了,因为他们也在等您诉讼时效过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来拆迁你的房子。
为什么你还没签字,征收方就来拆房,还是合法的?
还是权利行使时效的问题。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你和征收方也就没有谈判的余地了,征收方已经关闭了谈判的渠道。被征收人要及时采取其他救济途径了。否则,等来的就是征收方的挖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