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朋友咨询,他的朋友是做外贸生意的,出售某国红酒,红酒未获得正常入关手续,被职业打假者购买了,职业打假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进行十倍赔偿。正好借这个咨询问题,我想梳理并跟大家分享下关于职业打假者与十倍赔偿,并延伸至网络购物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
所谓的职业打假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一般其为打击假货或追求利益而多次故意购买假货,并在购买假货后要求商家赔偿。十倍赔偿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也对赔偿作出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前者为特殊法,后者为一般法。即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健康标准的食品,既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购买价格的十倍赔偿或造成损失的三倍赔偿,也可以依据《消法》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或二倍赔偿。两法在这个问题上的不统一也很好理解,毕竟食品不同于一般商品,食品安全关系人体健康,售假要面临更严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被咨询的问题中,红酒未获得正常入关手续,但确实是正品,这种也属于假货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吗?答案是属于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可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法定的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材料的食品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么,职业打假者同一般消费者一样享有以上获得高倍赔偿金的权利呢?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其实一直存在争议,我个人在搜集多地案例后认为目前偏向于认同职业打假者享有以上权利,具体可见以下链接: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20-06/02/c_11260619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