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武夷山市三姑街56一1开店,店名:矮胡小吃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信用码92350782MA34QFPB83证照齐全。供电公司在没有任何电话或书面通过的情况下突然断电,后来才得知是供电公司接到武夷山市城管大队三姑中队的通知说我店是“违建”要求配合断电的。
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武自然资函[2020]221号”的回复函,对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做出定义为“其相关建筑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其行为属于无法釆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请你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处理。”
对于以上回复的函件存在几点异议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为2011年5月1实施,也就是基于2011年5月1的城乡建设为时间轴,而武夷山市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在1990年前后已存在,因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不适用该建筑。另按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武自然资函[2020]221号”的回复函无法对三姑街56-1号建筑做违规定义无法成立。
“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武自然资函[2020]221号”的回复函,不是客观实施认定的,并没有遵循《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对应的法规标准,是独断的判定。
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武自然资函[2020]221号”的回复函错误判定做了执行,应撤回执行断电的决议,合理的定义。
2. 武夷山市政府于2014年、2018年都开展了整治“两违”的专项行动,在这期间“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作为沿街建筑,并不存在隐蔽违章搭盖 的可能性,加上1990年前后就已经存在,而在2014年、2018年都并未被判定为违规的建筑,为何在2020年后开始变成单独处理对象,是否存在单独正对?
3. 2020年11月前曾有人多次找到我家人进行商谈低价购买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期间也有官员参与,并有拍摄。肯定的说与之关联的是源于紧挨着的一栋大房子被周围建筑包围,主要出入口较小,希望购买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作为该建筑的出入口,便于建设改造,据了解该建筑于2018年前后售出。在与我家人商谈后未达成共同意向,随后在2020年11月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向武夷山市自然资源局调查“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建筑性质的回复,而后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安排强行拆除未果,2021年5月未经过沟通就进行断电处理,我认为这有必然的关联性,周边与我们性质相同,同一时期的建筑不在少数,这个明显有针对性的,隔壁房子起初甚至无法咨询出房产所有人,没有不透风的墙,经过细致了解持有者与某些部门官员存在一定的交集,甚至存在黑色势力保护伞的可能。
度假区三姑街56-1号建筑,是村里的集体土地,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行合理买卖租赁,并且卖家健在,在那个法制有带完善的年代,很多事情是依靠交情,认可来确认的,并没有太多的可参考材料。所以国家在对那个年代建筑的遗留问题上是有对应的处理管理办法的,做任何的判定需要尊重客观事实,望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做出合理、合法的真确判定。我们的诉求,通知电力部门予以供电,如无法正确处理,本人将委托人员把相关材料提交纪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部门,同时将视频、材料交给新媒体。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