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到底赚不赚钱?一次真的顶你5年收入
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去年花10万余元在南宁一家商场买下过期的海参燕窝,然后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因数额之大,被报道多次。近日,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胡先生退一赔十的诉求,但确认他与商家的交易金额为6.76万元,商家十倍赔偿67.6万元
1 买到过期食品后索赔
去年7月,职业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万余元,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多盒已经过期的海参及燕窝。随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商家退一赔十。如此算下来,商家或要赔偿上百万元。有关部门协调无果。
今年2月2日,当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法院认定,胡先生于去年7月13日在南宁一大型商场的集品堂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海参,集品堂南宁分公司为此出具发票。后胡某发现,当天购买的海参过了保质期,两天后到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协商,店员同日出具说明,确认原告购买的海参已过保质期。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签收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集品堂南宁分公司向胡先生返还商品价款6.76万元,同时十倍赔偿67.6万元,
2 为索赔而购物不违法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银行签购单及发票,以证明其在集品堂购买了10.69万元食品。判决中,为何变成了6.76万元?原来,法院审理查明,在这10.69万元中,3.93万元食品的购买人是孙某,并非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确认原告实际交易金额为6.76万元。
“原告的行为属于恶意索赔。”被告律师称,相关材料证实,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善意消费者,不排除其依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而通过诉讼来敲诈商家。
法院认为,原告与商家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同时,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购买涉案食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法院确认原告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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