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法律谚语叫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的讲就是“权利不用,过期作废”。
权益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权利,时间过得久了,可能会节外生枝。在此提醒大家,维权要趁早!
1.维权诉讼有时效
诉讼时效一般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时期而未行使权力,义务人即产生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一项制度。
《民法总则》的法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说白了,就是当你知道自己的权益被损害了,并且知道是谁损害了你的权益,那么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三年内如果你没有去起诉、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义务人直接认诺,那么义务人就可以不去履行义务了。
这时候即便你再有理,胜诉的机会也很渺茫。
2.维权省心,找专业律师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没有及时维权,基本上有以下几点原因:
1)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清。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有理就可以随时申请维权,但是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以至于没有及时维权。
2)认为打官司成本高,程序复杂。
不少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得花钱。不请律师自己不懂法律,请律师就得付钱,而且打官司周期很长、程序复杂,花费诸多人力、财力。
3)打官司不一定能赢。
也有当事人认为即便打了官司也不一定能赢,就算赢了官司也不一定拿得回钱,与其白费一番功夫,不如就认栽了。
当然,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大家走诉讼程序,调解是对双方都方便的途径,可先尝试沟通。
如果真要打官司,还是建议找律师代理会好一些。无法调解的利益对你来说,必定是重要的,如果因为案件麻烦而放弃合法权益,未免可惜了些。
而如果因为自身的不专业,导致败诉,以致丢失本来属于自身的权益,未免又可惜了些。
3.诉讼别拖到年底
尽管上级法院文件上三令五申要“坚决清理不立案土政策”,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但立案难在很多法院还是如期而至。
一年一度“年终立案难”已持续多年,其背后主导因素是法院系统内部追求年终结案率。就跟政府的GDP、学校的升学率一样,考察法院的数据是结案率。
结案率,即结案数与收案数的比例,作为法院内部评价审判工作的主要指标,已沿用几十年。年终结案率被认为可最直观说明全年审判任务的完成情况。
法院系统通常在每年12月末统计全年的收案数和结案数,并计算出当年的结案率。
作为最直观说明法院、法官全年审判任务的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虽然官方已经通报不作为业绩考核标准,但实践中,没有出现其他硬性评比标准之前,这些数据排名还是各地法院对外宣传成绩、内部奖优罚劣的重要指标。
各地法院的年底工作推进会,结案率成了首要目标。有法院提早通知各个法官,要穷尽一切手段结案,否则就得每案写出情况报告,上审委会解释原因。
因此,法院往往在年底工作异常繁忙,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并且往往提前一个多月控制立案,减少作为分母的收案数,且避免新立案件来不及审结。于是,一近年终,全国同喊立案难。
虽然年底立案难现象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是法院停止立案通知不会以书面形式下发,只会口头告知,不办手续或以延期立案理由出现。如果当事人不了解情况赶着年底去法院递交起诉状,也许会无功而返。
因此,当事人最好避开年底打官司,特别是诉讼时效即将过期的维权,更是要避开年末,趁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