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现实中存在职业打假群体,该群体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商家的诚信经营,但现在职业打假慢慢从超市转移至网络,当打假转移至网络后就会造成打假人与经营者住所地非常远,从而产生管辖法院究竟该在打假人住所地还是在经营者住所地的问题,本文就拟说清究竟该在哪里管辖。
二、法律争议:对于打假案件应该在哪里管辖?
我们先来看“退一赔三”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第55条就是“退一赔三”的来源,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退一赔三。上述条文属于实体性规定,而纵观整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找到“退一赔三”程序性规定的条文。因此在针对“退一赔三”应当由哪里管辖时就需要考虑该实体性规定对应的权利是什么,而这种权利行使时该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将使消费者产生撤销权,若消费者行使该撤销权,将导致后续“退一赔三”的法律效果,因此要确定“退一赔三”该在哪里管辖,只需要确定撤销权应当由哪里管辖即可。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撤销权行使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并没有管辖权。
三、总结:打假案件逐渐由线下变化为线上,打假人为了保证打假的效益需要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其依据为《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管辖适用的前提为合同纠纷,而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的权利为解除权,其导致的结果为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违约损失。
因此,针对该类案件时应适当选择诉讼请求内容,因为诉讼请求内容直接决定了管辖法院的确定,若要求解除合同,则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若要求撤销车同,则只能在被告住所地起诉。